WELCOME TO TECO ATLANTA!

首頁
Home

處長簡歷
Director General
處務概況
About TECO

領事事務
Consular Services

相關網站
Related Links
聯絡方式
Contact Us
 

簽證

本處提供各國人士赴台之簽證申請

申請簽證(應備文件注意事項規費

30天停留免簽證待遇   (提醒您:美國護照可享有30天停留免簽證待遇

新訂「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應備文件:
  • 填妥簽證申請表乙份(申請表下載)(正反兩面皆須填妥,並於反面簽名)

  • 至少六個月有效期之護照(申請人若非持有美國護照,請繳驗美國綠卡)

  • 兩吋照片兩張(半身、淺色背景、個月內近照、正面、脫帽)

  • 來回機票影本或商業文件或各項可資證明申請人 赴台目的並將於限期離台之文件

  • 如申請人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請繳驗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

  • 如申請人未成年(20歲以下),其父親或母親(或合法監護人)應提供親子關係(或監護權)證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證件,並於申請表簽名表示同意。

注意事項:

  • 本處受理申請後,得視情況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赴台目的證明、關係人詳細資料或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

  • 本處得視申請人身分、申請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不同種類、不同效期、不同停留期間之簽證。基於國家主權之行使及國家利益之維護,本處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 享有免簽證及落地簽證國家常因兩國互惠關係之改變而有所變動。申辦簽證前,請事先查明或向本處詢問您是否需要辦理簽證。

  • 持不友好國家護照申請我國簽證者,將專案辦理。

  • 台灣曾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一旦入境將受中華民國法律管轄,包括依法服兵役。詳情請上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 )。

  • 郵寄辦理之申請,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規費:

  • 美國護照:簽證相對處理費美金131元

  • 其他國家:除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外,其他國家人民之 單次停留簽證為美金50元;多次停留簽證費為美金100元 ;單次居留簽證費為美金66元;多次居留簽證費為美金132元。本人親自到處辦理收現金,銀行或郵局匯票;郵寄辦理收銀行或郵局匯票;匯票抬票請寫 TECO。(恕不接受個人支票或公司支票)

  • 郵寄辦理請附回郵

適用30天停留免簽證國家:

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比利時(Belgium)、加拿大(Canada)、 哥斯大黎加(Costa Rica)、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愛爾蘭(Ireland)、冰島(Iceland)、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 of Korea)、 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盧森堡(Luxembourg)、馬來西亞(Malaysia)、馬爾他(Malta)、摩納哥(Monaco)、荷蘭(Netherlands)、紐西蘭(New Zealand)、挪威(Norway)、葡萄牙(Portugal)、新加坡(Singapore)、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英國(U.K)、美國(U.S.A)等31國旅客。(本資料時有更動,以外交部領務局最新規定為準)

30天停留免簽證適用條件:

  1.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 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3. 經我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4. 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三十天為限,期滿不得延期及改發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

 

適用30天落地簽證國家:匈牙利、波蘭及斯洛伐克等三國,及所持護照不足六個月之美籍人士。

30天落地簽證適用條件:

  1.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條約或協議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回程機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及有效簽證,其機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次之機位。

  3. 填妥簽證申請表、繳交相片二張。

  4. 簽證費新台幣一千六百元及手續費八百元;依互惠原則免收簽證費國家國民則免繳

  5. 經我機場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6. 期滿不得延期。

本網頁相關資料時有更動,以領務局最新規定為準。 

|Last Update 更新時間: 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