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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
本處受理文件驗證服務的區域為阿拉巴馬州、喬治亞州、肯塔基州
、北卡羅來納州、南卡羅來納州、田納西州等六州所核發的文件。
如果您現在人住在以上六州,但所需驗證的文件是由其他的州所核發,則請至領務局北美地區領務轄區網址,查詢核發該文件的州是屬於那一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轄區後
,將您的文件送至該辦事處辦理文件驗證(北美各處轄區及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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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
例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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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王先生現住在喬治亞州 ,想辦理授權書乙份,並且擁有喬治亞州的駕照;王先生二十年前在紐約就讀大學畢業後,和王太太在紐約結婚(領有紐約州的結婚證書);而王先生的大兒子是十五年前在佛羅里達州出生,有佛羅里達州的出生證明。
現在王先生如果要同時辦理授權書、自己駕照、大學畢業證書、結婚證書和大兒子的出生證明 等共五項文件驗證,應該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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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現住在喬治亞州,想要辦理授權書,請送至本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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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駕照是喬治亞州所發,請送至本處辦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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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
大學畢業證書是紐約的大學所發,請送至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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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結婚證書是紐約州所發,請送至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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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大兒子的出生證明是佛州所發,請送至駐邁阿密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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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畢業證書、成績單或在學證明等學歷文件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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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來處辦理申請人須備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驗後退還〉。如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申請人請附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影本背面請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受委託人並請提供有效之身份證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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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委託他人代理,請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委託書,委託書內容請說明申請人XXX委託代理人XXX至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並請至轄區公證人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代理人至本處辦理時,須出具
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否則將拒絕受理。代理人請出具身份證件正本(驗後退還)(提醒您:代理人所出具之身分證件上的姓名,須與前述委託書上的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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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
下載檔案)」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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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畢業證書驗證,請提供正本及Letter
Size影本,並請影印頁背面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如畢業證書紙張過大,Size超過Letter
Size,請縮小影印成Letter
Size,並請注意畢業證書影本的內容或文字不可遺漏,須與原正本完全一致。辦理成績單或在學證明驗證請提供正本。各項文件內容倘有增刪塗改,本處得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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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申請人的畢業證書、成績單或在學證明上所列英文姓名須與申請人所附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上的英文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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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畢業證書驗證,請務必提供原發證學校名稱、地址、電話及申請人之學生證號碼及社會安全卡號碼並請附上致學校授權信一封(下載LETTER
OF AUTHORIZATION檔案 ,並請親簽英文姓名),以便加速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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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畢業證書驗證,請向學校申請一份成績單,並請學校直接密封郵寄本處,本處於收到後該密封成績單正本後即予驗證。辦理成績單驗證須提供密封未經拆封之成績單(可由學校逕寄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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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證明須為正本。提醒您,若涉及兵役問題,需返國前三個月內之
中、英文本在學證明(若申請人係高中以前出國,須加高中成績單及畢業文憑)據以申請再出境。因為各個學校在學證明格式不一,建議內容包括下列各項:何時開始就讀、現在就讀年級、為Full
Time Student、預定何年畢業及獲頒何種學位、若為假期須註明何時再開學。另建議請將經本處驗證之在學證明(高中成績單畢業文憑)先行傳真「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電話:886-2-2388-3929,傳真號碼886-2-2389-7151)」,經獲該
署回復無兵役問題再行返國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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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文件驗證規費每份十五美元。郵寄辦理者,所需規費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及現金。(匯票抬頭請寫
TECO
)(已返台者,請至台灣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美金匯票)親自來處辦理或委託他人代理者,所需規費僅收現金,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
個人支票及信用卡 ,恕不收100美元及50美元大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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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申請中文翻譯驗證,請自行備妥中譯本,(請逐欄、逐項、逐字詳細翻譯,並繕打或書寫整齊;請勿自行增添中文文字,以免與英文原文不符),另繳中文譯本文件驗證規費每份三十美元。 申請人應先辦理英文本文件驗證,才可據以辦理該英文本文件之中譯本驗證,不能僅辦理中譯本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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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於函請學校或發證機關查證屬實後依章驗證。
如果您的學歷文件情形或學制特別,建議您於郵寄或親自來處辦理之前,先電話洽詢本處(電話:404-8709375)。另本處將視個別申請案
情形,送台北領務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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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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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專業性執照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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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來處辦理申請人須備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驗後退還〉
。如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申請人請附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影本背面請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受委託人並請提供有效之身份證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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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委託他人代理,請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委託書,委託書內容請說明申請人XXX委託代理人XXX至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並請至轄區公證人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代理人至本處辦理時,須出具
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否則將拒絕受理。代理人請出具身份證件正本(驗後退還)(提醒您:代理人所出具之身分證件上的姓名,須與前述委託書上的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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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下載檔案)」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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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執照驗證,申請人請提供正本或由原發證機關所核發的Certified
影本。提供正本者並請提供Letter Size影本乙份,如執照紙張過大,Size超過Letter
Size,請縮小影印成Letter
Size,並請注意執照的內容或文字不可遺漏,須與原文件完全一致。 文件內容倘有增刪塗改,本處得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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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申請人執照上所列英文姓名須與申請人所附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上的英文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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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提供發證機關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本處據以請發證機關查證屬實後依章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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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文件驗證規費每份十五美元。郵寄辦理者,所需規費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及現金。(匯票抬頭請寫
TECO
)(已返台者,請至台灣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美金匯票)親自來處辦理或委託他人代理者,所需規費僅收現金,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
個人支票及信用卡 ,恕不收100美元及50美元大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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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申請中文翻譯驗證,請自行備妥中譯本
(請逐欄、逐項、逐字詳細翻譯,並繕打或書寫整齊;請勿自行增添中文文字,以免與英文原文不符),另繳中文譯本文件驗證規費每份三十美元。 申請人應先辦理英文本文件驗證,才可據以辦理該英文本文件之中譯本驗證,不能僅辦理中譯本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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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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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如果您的執照情形特殊,郵寄或親自來處辦理之前,建議您先電話洽詢本處(電話:404-870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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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商業或專業文件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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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本,每份文件須先經本處領務轄區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簽章,再經當地書記官(COUNTY
CLERK)認證公證人之簽字屬實後,送本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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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來處辦理申請人須備有效之身分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退還〉
(身分證件如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美國護照或美國駕照等)。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申請人請備有效之身分證件影本,影本背面請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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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委託他人代理,請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委託書,委託書內容請說明申請人XXX委託代理人XXX至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並請至轄區公證人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代理人至本處辦理時,須出具
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否則將拒絕受理。代理人請出具身份證件正本(驗後退還)(提醒您:代理人所出具之身分證件上的姓名,須與前述委託書上的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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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
下載檔案)」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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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驗證規費每份十五美元。郵寄辦理者,所需規費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及現金。(匯票抬頭請寫
TECO
)(已返台者,請至台灣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美金匯票)親自來處辦理或委託他人代理者,所需規費僅收現金,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
個人支票及信用卡 ,恕不收100美元及50美元大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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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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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駕照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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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來處辦理申請人須備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退還〉
。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申請人請備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影本背面請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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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委託他人代理,請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委託書,委託書內容請說明申請人XXX委託代理人XXX至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並請至轄區公證人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代理人至本處辦理時,須出具
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否則將拒絕受理。代理人請出具身份證件正本(驗後退還)(提醒您:代理人所出具之身分證件上的姓名,須與前述委託書上的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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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駕照彩色影本(請自行以彩色影印機影印正反面於同一頁
上半頁,Letter Size,另請留下半頁空白以便驗證),於影印頁背面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簽名式樣須於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上簽名式樣相同,且駕照上姓名須與中華民國護照上姓名英文拚音相同。(提醒您,請勿將護照和駕照列印在同一張紙上,請分開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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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
下載檔案)」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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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文件驗證規費每份十五美元。郵寄辦理者,所需規費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及現金。(匯票抬頭請寫
TECO
)(已返台者,請至台灣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美金匯票)親自來處辦理或委託他人代理者,所需規費僅收現金,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
個人支票及信用卡 ,恕不收100美元及50美元大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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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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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證書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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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領務轄區內縣市、州政府核發之結婚證書正本(或
縣市、州政府核發之Certified影本
),文件內容倘有增刪塗改,本處得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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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下載檔案)」乙份,並提供申請人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或影本(影本背面請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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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委託他人代理,請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委託書,委託書內容請說明申請人XXX委託代理人XXX至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並請至轄區公證人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代理人至本處辦理時,須出具
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否則將拒絕受理。代理人請出具身份證件正本(驗後退還)(提醒您:代理人所出具之身分證件上的姓名,須與前述委託書上的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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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或經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過之影本,倘男女其中一方無中華民國護照為其他國籍人士,則請提供所持之有效他國護照正本或經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過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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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書正本或Certified
影本乙份,結婚證書上所載雙方姓名之英文拚音須與雙方所繳驗之護照上姓名英文拚音相同。結婚證書若因老舊或破損,致難以辨識時,須請原發證機關重新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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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文件驗證規費每份十五美元。郵寄辦理者,所需規費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及現金。(匯票抬頭請寫
TECO
)(已返台者,請至台灣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美金匯票)親自來處辦理或委託他人代理者,所需規費僅收現金,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
個人支票及信用卡 ,恕不收100美元及50美元大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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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申請中文翻譯驗證,請自行備妥中譯本
(本轄各州所核發之結婚證書多有項目編號,請依該編號逐欄、逐項、逐字詳細翻譯,並繕打或書寫整齊;請勿自行增添中文文字,以免與英文原文不符)
。另中文譯本文件驗證規費為每份三十美元。 若申請人翻譯不及,亦可先於本處辦理英文結婚證書驗證後,返台再行翻譯後送台灣法院公證亦可(例如可請台灣的翻譯社等代為翻譯)。申請人應先辦理英文本文件驗證,才可據以辦理該英文本文件之中譯本驗證,不能僅辦理中譯本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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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請中文翻譯驗證,但男女雙方其中一方為為其他國籍人士,則須填寫「中文姓名聲明書(親自到處辦理者)」或「中文姓名聲明書(郵寄或委託他人辦理者)」聲明中文姓名。本聲明書須經驗證,請另外填寫「文件證明申請表(下載檔案)」乙份並另繳規費十五美元。若到本處親自辦理,可於本處承辦人員面前在聲明書上親自簽名,若郵寄辦理,則須到公證人(Notary
Public)面前簽字並辦理公證後再寄本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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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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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若有一方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不適用以上相關規定,請電洽本處辦理(本處電話:404-870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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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如果您是在美結婚生子,想要回台辦理結緍登記、孩子出生登記或入籍等事宜,請記得要辦理結婚證書驗證、出生證明驗證及注射疫苗驗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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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判決書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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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轄區法院最後離婚判決書正本(或縣市、州政府核發之Certified影本
),文件內容倘有增刪塗改,本處得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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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下載檔案)」乙份,並提供申請人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或
影本(影本背面請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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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委託他人代理,請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委託書,委託書內容請說明申請人XXX委託代理人XXX至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並請至轄區公證人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代理人至本處辦理時,須出具
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否則將拒絕受理。代理人請出具身份證件正本(驗後退還)(提醒您:代理人所出具之身分證件上的姓名,須與前述委託書上的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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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或
影本(影本背面請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倘男女其中一方無中華民國護照為其他國籍人士,則請提供所持之有效他國護照正本或經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過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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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正本或Certified
影本上所載雙方姓名之英文拚音須與雙方所繳驗之護照上姓名英文拚音相同。離婚判決書若因老舊或破損,致難以辨識時,須請原發證機關重新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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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文件驗證規費每份十五美元。郵寄辦理者,所需規費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及現金。(匯票抬頭請寫
TECO
)(已返台者,請至台灣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美金匯票)親自來處辦理或委託他人代理者,所需規費僅收現金,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
個人支票及信用卡 ,恕不收100美元及50美元大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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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申請中文翻譯驗證,請自行備妥中譯本,送本轄區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簽章。(請妥為翻譯,並繕打或書寫整齊;請勿自行增添中文文字,以免與英文原文不符)。另
離婚判決書之公證人公證後中文譯本文件驗證規費為每份十五美元。若申請人翻譯不及,亦可先於本處辦理英文離婚判決書驗證後,返台再行翻譯後送台灣法院公證亦可(例如可請台灣的翻譯社等代為翻譯)。申請人應先
辦理英文本文件驗證,才可據以辦理該英文本文件之中譯本驗證,不能僅辦理中譯本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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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僅驗證離婚判決書上法院職官之簽章屬實,至於該判決書之國內效力,應由國內有關機關認定,不在本處證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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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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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在美出生證明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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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領務轄區內縣市、州政府核發之出生證明正本(或縣市、州政府核發之Certified影本
),文件內容倘有增刪塗改,本處得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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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代理人)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下載檔案)」乙份,並提供申請人
(或代理人)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或 影本(影本背面請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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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委託他人代理,請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委託書,委託書內容請說明申請人XXX委託代理人XXX至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並請至轄區公證人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代理人至本處辦理時,須出具
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否則將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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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者父及母所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或
影本(影本背面請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倘父母其中一方無中華民國護照為其他國籍人士,則請提供所持之有效他國護照或經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過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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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正本或Certified
影本乙份,出生證明上必須載明父母之姓名、且父母姓名之英文拚音須與繳驗之護照上姓名英文拚音相同。出生證明若因老舊或破損,致難以辨識時,須請原發證機關重新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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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文件驗證規費每份十五美元。郵寄辦理者,所需規費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及現金。(匯票抬頭請寫
TECO
)(已返台者,請至台灣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美金匯票)親自來處辦理或委託他人代理者,所需規費僅收現金,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
個人支票及信用卡 ,恕不收100美元及50美元大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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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申請中文翻譯驗證,請自行備妥中譯本
(本轄各州所核發之出生證明多有項目編號,請依該編號逐欄、逐項、逐字詳細翻譯,並繕打或書寫整齊;請勿自行增添中文文字,以免與英文原文不符)
。另中文譯本文件驗證規費為每份三十美元。 若申請人翻譯不及,亦可先於本處辦理英文出生證明驗證後,返台再行翻譯後送台灣法院公證亦可(例如可請台灣的翻譯社等代為翻譯)。申請人應先辦理英文本文件驗證,才可據以辦理該英文本文件之中譯本驗證,不能僅辦理中譯本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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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請中文翻譯驗證,但男女雙方其中一方為為其他國籍人士,則須填寫「中文姓名聲明書(親自到處辦理者)」或「中文姓名聲明書(郵寄或委託他人辦理者)」聲明中文姓名。本聲明書須經驗證,請另外填寫「文件證明申請表(下載檔案)」乙份並另繳規費十五美元。若到本處親自辦理,可於本處承辦人員面前在聲明書上親自簽名,若郵寄辦理,則須到公證人(Notary
Public)面前簽字並辦理公證後再寄本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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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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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如果您是在美結婚生子,想要回台辦理結緍登記、孩子出生登記或入籍等事宜,請記得要辦理結婚證書驗證、出生證明驗證及疫苗
接種證明驗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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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疫苗接種證明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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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請填妥「AFFIDAVIT」乙份,並請送至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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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領務轄區內合法立案、設備完善具檢驗資格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核發之疫苗
接種證明正本,並請至至轄區公證人
(Notary
Public)驗證。文件內容倘有增刪塗改,本處得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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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
接種證明中文翻譯本(請申請人自行翻譯備妥)(網路資源供您參考:行政院衛生署中英文辭彙對照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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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前述第1、第2及第3項(共三項)文件依序裝訂在一起,成為一份(set)完整資料送至本處辦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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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代理人)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下載檔案)」乙份,並提供申請人(或代理人)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或影本(影本背面請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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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委託他人代理,請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委託書,委託書內容請說明申請人XXX委託代理人XXX至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並請至轄區公證人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代理人至本處辦理時,須出具
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否則將拒絕受理。代理人請出具身份證件正本(驗後退還)(提醒您:代理人所出具之身分證件上的姓名,須與前述委託書上的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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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規費每份(set)十五美元。郵寄辦理者,所需規費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及現金。(匯票抬頭請寫
TECO
)。親自來處辦理或委託他人代理者,所需規費僅收現金,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
個人支票及信用卡 ,恕不收100美元及50美元大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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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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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在美死亡證明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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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領務轄區內縣市、州政府核發之死亡證明正本(或縣市、州政府核發之Certified影本
),文件內容倘有增刪塗改,本處得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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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下載檔案)」乙份,並提供申請人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或
影本(影本背面請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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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生者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驗後護照截角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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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正本或Certified
影本乙份,死亡證明上必須記載往生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且往生者姓名之英文拚音須與所繳驗之中華民國護照上姓名英文拚音相同。死亡證明若因老舊或破損,致難以辨識時,須請原發證機關重新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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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文件驗證規費每份十五美元。郵寄辦理者,所需規費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及現金。(匯票抬頭請寫
TECO
)(已返台者,請至台灣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美金匯票)親自來處辦理或委託他人代理者,所需規費僅收現金,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
個人支票及信用卡 ,恕不收100美元及50美元大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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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申請中文翻譯驗證,請自行備妥中譯本,送本轄區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簽章。(請妥為翻譯,並繕打或書寫整齊;請勿自行增添中文文字,以免與英文原文不符)。另
死亡證書之公證人公證後中文譯本文件驗證規費為每份十五美元。若申請人翻譯不及,亦可先於本處辦理
英文版死亡證驗證後,返台再行翻譯後送台灣法院公證亦可(例如可請台灣的翻譯社等代為翻譯)。申請人應先辦理英文本文件驗證,才可據以辦理該英文本文件之中譯本驗證,不能僅辦理中譯本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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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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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委託他人代理,請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委託書,委託書內容請說明申請人XXX委託代理人XXX至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並請至轄區公證人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代理人至本處辦理時,須出具
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否則將拒絕受理。代理人請出具身份證件正本(驗後退還)(提醒您:代理人所出具之身分證件上的姓名,須與前述委託書上的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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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骨灰返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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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領務轄區內縣市、州政府核發之死亡證明正本(或縣市、州政府核發之Certified影本),文件內容倘有增刪塗改,本處得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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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生者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驗後護照截角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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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上必須記載往生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且往生者姓名之英文拚音須與所繳驗之中華民國護照上姓名英文拚音相同。死亡證明若因破損,致難以辨識時,須請原發證機關重新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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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死亡證明送至本處辦理驗證(辦理方式同前述「辦理在美死亡證明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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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須檢附「火化證明(Cetificate
of Cremation of Human Remains)」,本證明無須送本處辦理驗證,請自行備妥。提醒您,請注意本證明上記載往生者姓名之英文拚音是否與往生者中華民國護照上姓名英文拚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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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攜帶骨灰返台,另需洽所搭乘班機之航空公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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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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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委託他人代理,請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委託書,委託書內容請說明申請人XXX委託代理人XXX至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並請至轄區公證人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代理人至本處辦理時,須出具
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否則將拒絕受理。代理人請出具身份證件正本(驗後退還)(提醒您:代理人所出具之身分證件上的姓名,須與前述委託書上的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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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遺體返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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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領務轄區內縣市、州政府核發之死亡證明正本(或縣市、州政府核發之Certified影本),文件內容倘有增刪塗改,本處得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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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生者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驗後護照截角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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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上必須記載往生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且往生者姓名之英文拚音須與所繳驗之中華民國護照上姓名英文拚音相同。死亡證明若因破損,致難以辨識時,須請原發證機關重新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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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死亡證明送至本處辦理驗證(辦理方式同前述「辦理在美死亡證明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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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請向Department
of Health申請下列三項文件:(a)
Transportation of Human Remains、
(b) Transit Label 及
(c) Certificate of No Unusual Epidemic of Communicable Disease。提醒您,三項文件上記載往生者姓名之英文拚音均須與所繳驗之中華民國護照上姓名英文拚音相同。且三項文件均須送本處辦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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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請殯儀館出具證明(內容諸如處理遺體之公司名稱、人名,以及遺體運台後,接收遺體之公司名稱、人名、地址、電話等),本證明經公證人(Notary
Public)公證後,再送本處辦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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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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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整套作業(從文件申請至遺體運送),殯儀館多可代辦;另請洽託運遺體之航空公司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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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委託他人代理,請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委託書,委託書內容請說明申請人XXX委託代理人XXX至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並請至轄區公證人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代理人至本處辦理時,須出具
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否則將拒絕受理。代理人請出具身份證件正本(驗後退還)(提醒您:代理人所出具之身分證件上的姓名,須與前述委託書上的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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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出生者辦理出生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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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影本背面請書寫「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親自簽名)。若所提供的中華民國護照已過期,則請另外提供有效的美國護照(或公民證)影本(美國護照或公民證影本請公證人公證為True
Copy)(提醒您,中華民國護照與美國護照上的英文名字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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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若委託他人代理,請繳交經公證人或公務機關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之委託書,委託書內容請說明申請人XXX委託代理人XXX至駐亞特蘭大辦事處辦理文件證明,並請至轄區公證人驗證申請人簽字屬實。代理人至本處辦理時,須出具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及身分證件,否則將拒絕受理。(提醒您:代理人所出具之身分證件上的姓名,須與前述委託書上的姓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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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填「文件證明申請表(下載檔案)」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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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填「出生紙申請表」乙份。提醒您,各項欄位請以正楷填寫清楚、拚音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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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提供載有父母姓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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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乙張。(二吋、脫帽、正面、半身之三個月內之彩色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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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規費十五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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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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