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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Passport Renewal Forms can also be downloaded from the Bureau of Consular Affairs, MOFA's website.

 

 

 

 

 

 

 

 

 

 

 

 

 

 

 

 

 

 

 

護照
Taiwan Passport Renewal



換發新護照(上一本舊護照未遺失者)

  1. 繳交舊護照(俟新照辦妥,舊照將由本處剪角註銷後,一併退還,請勿先自行剪角)。

  2. 繳交護照照片二張 。為配合護照電腦製作需要,照片須二吋、光面、脫帽、正面、半身之六個月內之彩色近照、背景為白色。(照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請勿使用非經由專業拍攝沖洗之照片,繳交掃描經由印表機印出或由其他照片剪貼、合成之照片將予退回。

  3. 用正楷詳填普通護照申請書一張正反兩面並在背面簽名欄簽名護照申請書下載(請勿使用鉛筆填寫) 。

  4. 檢附居住地身分及證明文件(例如美國護照、綠卡或公民證等)。

  5. 如舊護照上無載明出生地,或須修改出生地者,請填出生地具結書乙份,詳情請洽本處404-870-9375

  6. 舊護照載有「僑居」身分者,擬辦理移簽至新護照者,請詳填 「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正反兩面,並在背面簽名欄簽名(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下載),另請附美國永久居留證、公民證或美國護照正本並附影本乙份,據以移簽「僑居」於新護照上 。

  7. 舊護照未載有「僑居」身分者,擬辦理加簽「僑居」身分者,請詳填 「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正反二面,並在背面簽名欄簽名(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下載),另請附美國永久居留證、公民證或美國護照正本並附影本乙份,且須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並在美國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 ,且最近兩年每年在美國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8. 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ALSO KNOWN AS),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9. 擬加簽或修改英文別名(ALSO KNOWN AS),另填具「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正反二面,在背面簽名欄簽名(護照加簽 或修正申請書下載,並附證明文件,如美國護照、綠卡、銀行信用卡、學生證或駕照等使用該名之證件。

  10. 英文姓名如欲加冠夫姓,請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由國內戶政機關所發,已登載配偶姓名之戶籍謄本正本並填妥具結書。

  11. 在台設有戶籍之國人,倘護照沒有身分證號碼,請提供載有身分證號碼之戶籍相關證件。

  12. 在台無戶籍之國人(從未在台設籍者),須另填具「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一份,並附居留地身分文件及照片二張 (同護照照片)。 

  13. 護照規費每本美金三十六元。(如郵寄辦理,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現金 、個人支票及信用卡)(匯票抬頭請寫 TECO )

  14. 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15. 役男舊照末頁蓋有兵役限制章戳者,須繳驗最近個月內學校核發具有鋼印或戳印之在學證明(須為正本;其內容 應包括:何時開始就讀、現在就讀年級、為Full Time Student、預定何年畢業及獲頒何種學位、若為假期須註明何時再開學。)(大學至24歲,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如學制延長,博士班最高至33歲,詳情請洽本處404-870-9375)。

  16. 申請人若未滿二十歲(已婚者除外)須經父或母或在台合法監護人於申請書簽名同意,並出示親子關係證明(或在台監護權證明文件)及同意人身份證件之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如父母或在台合法監護人在台灣,須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字具結)


申請護照各項加簽(僑居加簽、加簽或修正外文別名)

  1. 申請人請繳有效中華民國護照,申請「僑居加簽」「加簽外文別名」「修正外文別名」請詳填 「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正反二面,在背面簽名欄簽名。(護照加簽 或修正申請書下載

  2. 如辦理「僑居加簽」:請附美國永久居留證、公民證或護照正、影本各乙份(須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 ;並在美國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且最近兩年每年在美國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3. 如辦理「加簽外文別名」: 請附證明文件,如美國護照、綠卡、銀行信用卡、學生證或駕照等使用該名之證件。

  4. 如辦理「修正外文別名」:並附居留證件(持照人護照內倘曾作外文姓名之修正或增列,擬再次申請,則必須換領新照;如欲加冠英文夫姓,請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由國內戶政機關所發、已登載配偶姓名之戶籍謄本正本並填妥具結書 )。持用MRP護照者,須換領新照。

  5. 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6. 申請人若未滿二十歲(已婚者除外)須經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於申請書簽名同意,並出示親子關係證明(或監護權證明文件)及同意人身份證件之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如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在台灣,須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字具結)


遺失護照申請補發(上一本舊護照已遺失者)

  1. 申請人須本人親自前來本處辦理

  2. 請向當地警察局取得報失書面證明乙份。

  3. 繳交護照照片三張 。為配合護照電腦製作需要,照片須二吋、光面、脫帽、正面、半身之六個月內之彩色近照、背景為白色。(照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請勿使用非經由專業拍攝沖洗之照片,繳交掃描經由印表機印出 或由其他照片剪貼、合成之照片將予退回。

  4. 請繳護照規費三十六美元、電報費三美元,共三十九美元(僅收現金,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 及信用卡,匯票抬頭請寫 TECO )。

  5. 用正楷詳填普通護照申請書一張正反兩面,並在背面簽名欄簽名並檢附居住地身分及證明文件。(護照申請書下載)(請勿使用鉛筆填寫)

  6. 如舊護照上無載明出生地,或須修改出生地者,請填出生地具結書乙份,詳情請洽本處404-870-9375

  7. 以上表件由本處初審無誤後,尚須轉報外交部審查相關資料,需時約二個工作天查復。

  8. 經外交部回電查無護資或遺失之護照效期失效甚久者,倘可提供我國國籍證明文件 如: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等,依規定應申請臨人字回台加簽,請填妥「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一份、另繳照片二張,並附自述函,此項手續須報經國內核准。

  9. 舊護照載有「僑居」身分者,擬辦理移簽至新護照者,請詳填 「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正反兩面,並在背面簽名欄簽名(護照加簽 或修正申請書下載),另請附美國永久居留證、公民證或美國護照正本並附影本乙份,據以移簽「僑居」於新護照上 。

  10. 舊護照未載有「僑居」身分者,擬辦理加簽「僑居」身分者,請詳填 「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正反二面,並在背面簽名欄簽名(護照加簽 或修正申請書下載),另請附美國永久居留證、公民證或美國護照正本並附影本乙份,且須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並在美國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在國外居住累計滿四年 ,且最近兩年每年在美國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11. 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12. 申請人若未滿二十歲(已婚者除外)須經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於申請書簽名同意,並出示親子關係證明(或監護權證明文件)及同意人身份證件之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如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在台灣,須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字具結)


在美國出生者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及臨人字加簽

  1. 請用正楷詳填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護照申請書下載),並填妥地址、電話號碼等詳細資料。

  2. 申請人擬返國者,請填寫「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乙份。(以申請臨人字加簽用)

  3. 請出示申請人之父親或母親之中華民國有效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 (請影印護照內載有基本資料及照片頁)

  4. 申請人之父母結婚證明。申請人之父母如係在國外結婚,請先向發證地區我駐外機構辦理結婚證書驗證,並向國內戶政機關登記。

  5. 申請人之出生證明正本並附影本乙份 (出生證明須載有父母雙方姓名,且出生證明上的父母姓名英文拚音與所提供之父母護照上姓名英文拚音須相同)(出生證明請先經發證地區我駐外機構驗證)。 

  6. 申請人年齡已超過十二歲者,請出示有照片之身分證件並附影本乙份,以證明人別無誤。 如申請人持有美國護照或綠卡,請併提供。

  7. 繳交護照照片二張(若同時也申請臨人字加簽者,請再繳交照片二張,合計四張) 。為配合護照電腦製作需要,照片須二吋、光面、脫帽、正面、半身之六個月內之彩色近照、背景為白色。(照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鄂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請勿使用非經由專業拍攝沖洗之照片,繳交(1)掃描經由印表機印出;(2)由其他照片剪貼、合成之照片將予退回。

  8. 申請人若未滿二十歲(已婚者除外)須經父或母或在台合法監護人於申請書簽名同意,並出示親子關係證明(或在台監護權證明文件)及同意人身份證件之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如父母或 在台合法監護人在台灣,須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字具結)

  9. 申請人如為婚生子女,其護照之姓以父親之姓氏為姓氏。如申請人父親為外籍人士,申請人的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並請檢附經驗證之中文姓名聲明書。

  10. 申請人如為非婚生子女,其護照之姓以母親之姓氏為姓氏。

  11. 申請人須於西元1980年2月9日以後出生,方可依據新修訂之國籍法,因母親具有我國國籍而取得我國國籍,並申請我國護照。

  12. 父親或母親未能親自為其子女申請者,請填具授權書委託他人代理(受託人請帶附照片之身分證件)。

  13. 規費:護照三十六美元,臨人字加簽免費。(如郵寄辦理,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現金 、個人支票及信用卡)(匯票抬頭請寫 TECO )

  14. 取件方式可選擇由本人親取、郵寄至指定地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等不同方式。如選擇郵寄 至指定地址之取件,本處寄件後即不負責郵件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網頁所有內容及規定倘有更動,將依領務局相關規定為準。更新時間: 8/1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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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7/11/08 | Copyright (c)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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